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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 家长学校管理条例 ☆

 

    一、办校宗旨:

   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引导家长树立为国教子的思想;加强家庭、学校和社会的协调配合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。

  二、管理条例:

    1、强化家长学校办学意识,健全家长学校校委会,有领导、教师、社区和家长代表参加,明确责任分工,定期会商家长学校的工作。

    2、建立一支主要由班主任组成的家长学校授课教师队伍,负责实施教学工作计划,完成授课任务,并能写出经验总结。

    3、家长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教材,要有较为科学的课程安排,要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。

    4、家长学校对一年级新生和毕业班学生家长加强培训,学年初引导家长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思想和观念,学年中通过听课、参观、看学生作业、专家咨询等形式开展活动,次数不少于3次。

    5、定期培训特殊学生家长,对各班的特殊学生能分析原因,加强教育,指导家长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,提高家庭教育水平,每学年次数不少于5次。

6、家长学校的印发材料、办学计划、学员名册、课程安排、活动记录、学员出席情况等资料要建立档案,专人保管。

    7、对在家长学校办学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和家长给予表彰、奖励,评选出家长学校的“优秀教师”和“优秀学员”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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